单选题
甲从国外回到北京定居,因暂无房住,乙将其在市区的一套住房赠与甲,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一年后,乙的儿子做生意亏本,乙为替儿子还债,将赠与乙的该套住房过户卖给了丙。丙要求甲腾房,甲以赠与合同早已生效,自己已占有房屋一年多为由拒绝丙的请求。下列那一种意见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在我国,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A错误;所有的合同的效力都是一样的,不存在赠与合同的效力低于买卖合同的效力的情形,B错误;甲与乙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且乙也不存在丧失撤销赠与合同法律地位的情形,C错误。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赠与合同虽已成立生效,但由于没有过户给甲,故乙对住房仍享有所有权,有权处分该房屋。后乙将房屋卖给丙,乙丙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丙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一种绝对权,而赠与合同产生的是债权,其效力只限于甲乙之间,甲不能以基于赠与合同产生的债权来对抗丙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甲腾房。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