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某、张某为甲公司的董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乙公司提出,由于市场需求旺盛,致使原材料上涨,资源紧缺,因而需要预付购货款,希望甲公司先行支付货款。甲公司工作人员未作实际调查,接受了乙公司的意见,把货款如数汇至乙公司账户上。交货期限届满,却迟迟不见乙公司发货。经查,乙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甲公司寄去的货款一到乙公司账户,就被当地银行划走抵充欠款,乙公司此时已失去履行合同的能力。
   刘某、张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此次公司损失巨大,对公司股票价格肯定会有影响。刘某、张某首先把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抛出,还建议好友王某、赵某等人抛出该股票。
   半月后,该项合同通过证交所和证监会向社会公布,消息一出,甲公司股票跌落5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刘某、张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利用其地位、职务、工作条件等掌握或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进行证券交易,其目的是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1)公司内部人。公司内部人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度、从业人员、代理人以及具有控制关系的股东、经理,其消息之来源为其公司,基于内幕人员在公司的地位或其关系。此外,广义上的公司内部人还包括发行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关联人。(2)市场内部人。市场内部人是指依据公司业务或合约关系,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会计师、律师、审计师、公司顾问、证券承销商等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3)消息领受人。消息领受人是指从内幕信息知悉者处获悉信息之人。内幕交易严重违背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市场的诚信度,破坏效率和社会效益,因此,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对内幕交易的行为,《证券法》第202条明确规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刘某、张某的处理,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