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行政复议法》第七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武大2002年研) (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规定”?它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区别? (2)试析《行政复议法》关于本条规定的意义与局限性。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①本条中规定的含义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的规章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及其职能部门。上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定都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为了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行政规定。 ②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a.范畴不同。上述三种规定实际上属于行政规定的范畴。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在学理上认为它不属于法的范畴。抽象行政行为在立法上对应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其既包括上述行政规定,但更多的时候是指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 b.作用不同。虽然行政规定不属于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行政规定却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2)①本条规定的意义 a.对“规定”的审查制度将相当大范围的行政规范纳入了利害关系人可以参与的监督体系。 b.对“规定”的审查制度使《行政复议法》的合法性监督功能更为强化,使权益保护更加具有实质意义。《行政复议法》所审查的直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所创立的对“规定”的审查制度显然从阻断具体行政行为与其行为依据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出发,为权益保护和权利救济提供了制度保证。 c.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加得到保障。由于《行政复议法》中建立了对规定的间接附带审查制度,改变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只需在形式上保证适用依据正确而无需对该依据是否合法进行认定的认识方法。《行政复议法》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除了在形式意义上有义务做到适用依据正确外,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对依据本身是否合法进行预先认定,否则后一项责任也很可能由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 ②本条规定的局限性 a.抽象性审查的范围过窄。根据本条的规定并非对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提出审查申请,只能是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务院的规定、党的机关的规定。 b.没有完善的备案审查制度。行政复议法只是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的启动权,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机关、处理权限和程序,仍按现行备案审查制度执行,而这样无法保证有权处理机关对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的公正性。 c.审查的标准过窄。相对人要求进行审查的只能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包括适当性。而现实中抽象行政行为更多的表现为合法但不适当,法律目前并没有适当性审查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