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甲(供方)乙(需方)双方因合同纠纷而请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理,作出如下决定:(1) 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2) 供方欠需方定金4万元,贷款90万元,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3) 供方在收到本决定书后5日内返还定金2万元。甲方不服,申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决定,但以括号作出了下述更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决定第三项与第二项重复,系计算错误,故将第三项予以撤销。”甲方仍然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试问:
   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逐步确立了一系列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对于经复议的案件,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五种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中,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是具有可诉性的,即当事人可以针对复议机关的上述复议决定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类行政复议决定,仅能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能针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其维持决定虽然附加了更正,但并未实质变更原行政决定的内容,并未产生给复议申请人附加新义务的客观效果,因而,仍属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因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格被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