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可抗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都列有这种条款。它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在投保时如果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于风险的估计和对于合同是否订立的判断,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正当权利。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多为长期性合同,如果对此不加以规定、加以限制。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从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主张该权利的话,即丧失这一权利。
第二,迟交宽限条款。它是指在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费的,依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不变。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特征,法律为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给予投保人以适当的宽限期。对于超过宽限期,投保人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情况,保险法规定了两种后果:其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其二,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三,中止、复效条款。在上述的宽限期到期后,投保人仍然未能缴纳保费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如果能够重新交纳保费并希望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可以恢复。对投保人来说,复效条款比重新订立一份保险合同要更为有利。
第四,自杀条款。基于维护人身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一般都会将自杀条款作为除外责任的一种列入保险合同。但是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届满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五,年龄误告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不仅关系到保险合同规定的保费,而且还可能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当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规定的最高承保年龄限制时,保险人不能予以承保。当发生此种情况时,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可将已经缴付的保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当真实年龄小于保险人最低承保年龄时,保险人可将合同更改为自被保险人到达最低承保年龄当日起开始生效;因年龄不实导致溢交或短交保险费时,可分别采取予以无息退还、补交保费等方法加以处理。
第六,不丧失价值条款。人身保险中的某些类型具有储蓄的性质,如生死两全险等。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便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该现金价值仍然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