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问题。(2008—卷三—91—93,任)
多选题 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按照上述字面意思,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因此,A项正确。 事实上,无论是否经过贺某同意,如陈某将房屋卖给了谢某,所得价款均为抵押物的代位物,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此,B项正确。 C项没有法律依据,表述不清。如果抵押人陈某另行提供担保,由于另行提供担保的财产可能会低于现抵押房屋,从而损害抵押权人贺某的利益,因此,陈某的转让行为须得到贺某同意。如将C项表述改为“陈某另行提供足额担保且得到贺某同意,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则正确。 即使转让行为没有得到谢某的同意,如果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则抵押权因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转让行为有效,这一例外为立法所确认。因此,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多选题 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张某是保证人,而陈某为抵押人,如果贺某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则保证人张某既不是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也不是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在抵押权人贺某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房屋的可拍卖价值)内免除担保责任,由于这一抵押权的放弃对于保证人张某而言,不是加重而是减轻了其担保责任,因此,无须征得张某同意,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多选题 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题保证人张某的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适用《担保法》第25条。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