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在得知自己失窃的皮包是由其所认识的李某人室窃取后,十分生气,为了达到报复李某的目的,遂找到张某让其向公安机关证明其放在皮包中的人民币数额为10万元,是自己向张某所借。张某遂向公安机关作了假证。经查证,甲的包中只有1万元被乙盗窃。甲某的行为应( )。
构成伪证罪
构成诬告陷害罪
不作犯罪处理
构成妨害作证罪
甲不构成伪证罪,因其不符合主体要件要求;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其尽管捏造了部分犯罪事实,并未实施告发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客观要件要求;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07条所规定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应成立妨害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