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县税务局在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的如下行为,哪些是不正确的?______
  • A.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县税务局遂中止了执行
  • 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县税务局决定不再予以执行
  • C.另有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县税务局应当中止执行
  • D.县税务局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并免除了加处的罚款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故A、C项还均须满足其他条件,因而错误;B项正确。
   该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