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河南省安阳市与濮阳市两个行政区域的某公路建设项目,在审批该项目的环境文件时,两市生态环境部门因对其结论有争议而致使该项目环评无法得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
由所属路段较长的区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重新编制直至两市的生态环境部门均认可为止
不予审批
由河南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