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 A.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B.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C.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D.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选项B错误,列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项C错误,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选项D错误,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