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考点] 终止审理;撤诉;诉的合并;不予受理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一方当事人赵菲因车祸突然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丈夫汪泓和儿子汪晓雨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故A项错误。
B项中张鹏飞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鹏飞参加诉讼后,原告郝丽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郝丽撤诉后,应由张鹏飞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郝丽、原案被告许艳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故B项正确,应该入选。
从法律上说,莫伟的哥哥是独立于莫伟的民事主体,其与王明浩的借款纠纷跟莫伟与王明浩的货款纠纷不相关,这是两个不同的没有牵连的诉讼,法院应当告知王明浩另行起诉,故C项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162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芬芳化妆品公司没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有权提起上诉,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