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甲、乙各出资人民币10万元,丙以劳务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由于甲、乙无时间管理企业,于是丙成为事实上的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甲、乙虽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普通合伙人,对外具有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