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公司自2018年起从事加工制作面包等食品的经营活动,并将“美之味”字样使用在其店外牌匾和向消费者提供的包装袋上。现查明,乙公司在2015年就注册了“味之美”商标;甲公司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之味”字样与“味之美”商标相比,组成的3个汉字相同,排列顺序相反,且与乙公司各门店牌匾及其上的“味之美”颜色相同;乙公司也从事加工制作面包等食品的经营活动。问题:(1)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什么?(2)甲公司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1)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商标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乙公司在先注册的“味之美”商标近似的“美之味”字样,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了对乙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甲公司如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理由:根据《商标法》第60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甲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可采取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以制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