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把东部地区划分为若干个土地利用区,分别是( )
闽粤琼区
湘鄂皖赣区
京津冀鲁区
晋冀鲁豫区
苏浙沪区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东部地区土地利用区的划分是京津冀鲁区、苏浙沪区、闽粤琼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