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崔国庆诉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2001年2月27日,崔国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于2001年12月19日授予该项申请专利权。原告此后实施了该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比乐插板”。 2002年,新中国商店与顺普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新中国商店将其商店B1层1.5平方米作为租赁场地提供顺普公司经营礼品之场地,租金为1300元/月,合同期为2002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顺普公司在业务经营中采取由新中国商店统一收银的收款方式,新中国商店在扣除租金及相关费用后,余款全部返还给顺普公司。 2002年9月28日,崔国庆在新中国商店购买了“小神童插板”一件,新中国商店出具了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一张,该产品外包装盒侧面粘有两个白色标帖,其中一个标有“合肥市顺普工贸有限公司合格证”等字样,另一个标有“鞍山市湘虹经贸有限公司”等字样。崔国庆认为“小神童插板”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新中国商店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请回答:本案的涉案人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并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新中国商店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新中国商店能够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顺普公司,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其销售的 产品是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所以新中国商店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