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10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D考查的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本题中,甲、乙公司互负债务,甲公司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9万元,甲、乙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故在后履行一方的乙公司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表示无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一方的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此,选项AD均错误。选项B考查的是顺序抗辩权。本题中,甲、乙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但3月10日时,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剩余100套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故其履行应当属于没有完全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作为后履行义务一方的乙公司可以行使顺序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的价款,即剩余100套服装的价款,但并不能拒绝支付任何付款,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考查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知,本题中,乙公司因频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属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