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4·简答题】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虚假的银行进账单。虚构了出资。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审验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A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一年后,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两年后,丁公司因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戊供应商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审验工作乃分支机构所为,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存在合约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应商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要求: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戊供应商可以对哪些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_____
戊供应商可以对丁公司、丁公司的乙出资人(和丙出资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提起民事诉讼。按照《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同时,对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知识模块: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____
戊供应商可以对丁公司、丁公司的乙出资人(和丙出资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提起民事诉讼。按照《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同时,对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知识模块: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根据2010年考题修订) ____
戊供应商可以对丁公司、丁公司的乙出资人(和丙出资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提起民事诉讼。按照《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同时,对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知识模块: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ABC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新成立的事务所,最近制定了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有关内摘录如下:(1)合伙人考核和晋升制度规定,连续三年业务收入额排名前三位的高级经理晋级为合伙人,连续三年业务收入额排名后三位的合伙人降级为高级经理。(2)内部业务检查制度规定,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选取已完成业务进行检查。如果事务所当年接受相关部门的外部检查,则当年暂停对所有业务的内部检查。(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规定,除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外,其他需要实施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业务由审计项目组负责人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4)工作底稿保管制度规定,推行业务档案电子化,将纸质工作底稿经电子扫描后,存为业务电子档案,同时销毁纸质工作底稿。(5)独立性政策规定,每年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要求的培训,并要求高级经理以上(含高级经理)的人员每年签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函。(6)分所管理制度规定,分所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业务质量控制制度。要求:针对上述(1)至(6)项,分别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____
戊供应商可以对丁公司、丁公司的乙出资人(和丙出资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提起民事诉讼。按照《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同时,对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知识模块: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