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某氮肥厂自1995年建成以来,一直未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投资加以重视。1998年7月的一场少见的暴雨后,该厂附近的农民陈某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里的鱼苗成活率急剧下降,损失惨重;相邻的几户养鱼专业户也有此反映。他们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是氮肥厂的污水漫入了公共灌溉的水沟。16户鱼农联名与该厂交涉未果,又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也迟迟未有答复。自此后两年多来,每逢雨季,这种现象都对他们造成了大小不等的损失。2000年9月,他们忍无可忍,欲去法院讨个公道。关于此事件,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他们必须先正式要求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否则无法提起诉讼
B.他们可以在当地环保部门迟迟不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以该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他们可要求该氮肥厂同时负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D.他们失去了以该厂为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的机会,因为现在已超出了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环境保护法》第38、41、42条。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