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2020 〕2007号)。该信息公开表显示,广东省某三甲医院于2020年2月25日生产的碳酸氢钠滴耳液(20200225),共 300支,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样进行检验,被发现不符合规定。该三甲医院生产的碳酸氩钠滴耳液(20200225)其中60支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样,共计202.20元﹔其余240支产品于2020年2月25日至4月20日发放给本医院各药房,每支价格为3.37元,共计808.80元(违法所得),即货值金额共计1011元。该三甲医院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钠滴耳液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情形,但尚不足以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该三甲医院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