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3月5日,成都龙威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黑蚁设计有限公司(乙方)(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水漪主铜”项目的广告策划、设计;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稿件,由甲方取得合同约定的广告策划、设计作品的所有权;甲方保证乙方享有设计作品自署名权;乙方非因甲方违约并终止合同不得斗该设计作品所有权向第三方转让;乙方保证被委托设计作品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等。后原告完成设计作品(以下简称“彩钯摄影作品”),2003年11月,原告《《中国房地产广告年鉴》上发表了涉案的彩钯摄影作品。
2004年3月18日,被告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联华湛道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第三人担任被告开发的“东方山水”项目之前期营销策划和全程传播推广代理人。2004年3月2日,第三人重庆联华湛道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联华湛道电脑平面设计工作室(业主;第三人刘塞琼)对“东方山水”房地产项目进行项目宣传广告设计,由受托人对其设计的广告作品承担知识产权的相关责任等。
2004年8月6日,被告在《重庆晨报》上使用了原告在《中国房地产广告年鉴》上发表的彩钯摄影作品为其“东方山水”房地产项目进行了广告宣传,没有原告署名,品牌推广为第三人重庆联华湛道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请回答以下问题:
【正确答案】“彩钯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属于原告,其他著作权属于成都龙威实业有限公司。
【答案解析】本案考查的是关于委托作品的特点及著作权归属问题。本案首先涉及到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委托作品,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根据成都龙威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合同约定,由甲方取得合同约定的广告策划、设计作品所有权;甲方保证乙方享有设计作品的署名权。因此,原告对涉案的摄影作品应当仅享有署名权,而不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其他人身权利。
【正确答案】被告侵权成立,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应该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侵犯权利人精神权利的责任承担问题是本案中的另一个问题。侵权人如果仅侵犯了原告的精神权利,一般只须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法官才会考虑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本案中,原告仅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且署名权属于精神权利。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第5、11项的规定,责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同时,由于侵权行为并没有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不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合理的调查取证费和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