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船舶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航政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