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卷三—84,多)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执行。 (1)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据此,A项所言次债务人的30日异议期是错误的。 (2)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人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可见,次债务人可以口头异议。据此,B项错误。 (3)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据此,C项错误。 (4)根据《执行规定》第68条的规定,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据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