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海商法》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18条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武大2009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海商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指在担保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即抵押物的每一部分,是担保债权的全部而存在的;债权的每一部分,是由抵押物全部担保的。从而,担保债权即使分割、一部分清偿或因其他事由而一部分消灭的,抵押权仍然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余存债权的存在;反之,抵押物即使分割或一部分灭失的,各部分或余存的抵押物,仍然担保全部债权的存在。船舶上的抵押权也是如此,即使船舶的共有权被分割,各部分或余存的船舶仍然担保全部债权的存在,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2)《海商法》第18条的规定体现了抵押权的从属性。 因抵押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它必定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如没有债权,也就没有抵押权;债权移转,抵押权随同移转;债权消灭,抵押权随同消灭。概而言之,抵押权的存在、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债权。 抵押权的从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转让。即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抵押权人也不得将债权和抵押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因而只转让抵押权的,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只转让债权的,其效力及于抵押权。②抵押权不可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指抵押权人不可单独以抵押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抵押权人如对第三人负有债务,而欲以抵押权设立担保(权利质权)时,需连同债权一并设立担保,即设立附抵押权的债权质权。至于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其债权人将抵押权消灭,而仅以债权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则并无不可。 在《海商法》中,抵押权则表现为抵押船舶对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从属性,当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时,抵押权也随之转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