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导期内,企业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15×3%=0.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