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评估对象为2001年进口的A成套设备,并于当年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月1日。评估人员经调查获得以下资料及信息:
(1)A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工人操作失误导致控制中心的程控部分损坏并造成停产,至评估基准日已停产一年整,委托方希望尽快修复A设备,以便继续使用,要使A设备正常运转,必须对程控部分进行全部更换;
(2)在程控部分损坏前,A设备一直满负荷运转;
(3)除程控部分外,A设备其他部分均处于可正常运转状态,在停产期间由于保养良好,未发生影响使用寿命的情况;
(4)经现场鉴定,除程控部分外,A设备其他部分若保持90%的负荷率可继续使用10年;
(5)要更换程控部分只能向A设备原生产厂家购买;
(6)在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设备型号完全相同的新设备的离岸价为1000万美元,其中程控部分占设备价格的10%,但是如果单独购置程控部分,则其离岸价格要比成套购买时的程控部分的价格高10%,而且卖方不再负责安装调试所需费用;
(7)在评估基准日,若成套进口全新A设备,海外运输保险费为21.43万美元,海外运输费为离岸价的5%,关税税率为13%,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进口环节费用为到岸价的3%,国内运输费为到岸价的1.5%,配套费用为到岸价的2%,设备的安装及调试费用含在设备的价格之中;
(8)在评估基准日时,若单独购买程控部分,海外运输保险费为2.93万美元,海外运输费为离岸价的4%,关税、增值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的各税费率及国内运输费费率不变,安装调试费用为到岸价的0.5%,不再需要配套费用;
(9)被评估A设备不存在功能性及经济性贬值;
(10)引进设备采取货到企业后立即付款方式;
(11)评估基准日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6.5。
假定不考虑残值,并不再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上述条件试求被评估设备的评估值。
(1)成套设备的重置成本:
①海外运输费:1000×5%=50(万美元)
②到岸价:1000+50+21.43=1071.43(万美元)
③折合人民币:1071.43×6.5=6964.30(万元)
④关税:6964.30×13%=905.36(万元)
⑤增值税:(6964.30+905.36)×17%=1337.84(万元)
⑥其他进口环节费用:6964.30×3%=208.93(万元)
⑦国内运输及配套费用:6964.30×(1.5%+2%)=243.75(万元)
⑧重置成本:6964.30+905.36+1337.84+208.93+243.75=9660.18(万元)
(2)程控设备修复费用:
①设备离岸价格:1000×10%×(1+10%)=110(万美元)
②海外运输费:110×4%=4.4(万美元)
③到岸价:110+4.4+2.93=117.33(万美元)
④折合人民币:117.33×6.5=762.65(万元)
⑤关税:762.65×13%=99.14(万元)
⑥增值税:(762.65+99.14)×17%=146.50(万元)
⑦其他进口环节费用:762.65×3%=22.88(万元)
⑧国内运输及安装费用:762.65×(1.5%+0.5%)=15.25(万元)
⑨修复费用:762.65+99.14+146.50+22.88+15.25=1046.42(万元)
(3)实体性贬值:
①程控部分贬值额:1046.42(万元)
②其他部分实际使用年限:7-1=6(年)
③其他部分贬值率:6/(6+10×90%)×100%=40%
④其他部分贬值额:(9660.18-1046.42)×40%=3445.50(万元)
⑤贬值额合计:1046.42+3445.50=4491.92(万元)
(4)评估值:9660.18-4491.92=5168.26(万元)。
根据税法现行规定,我国增值税适用税率如下:
(1)16%: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除适用低税率范围外,税率也为16%。
(2)10%: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0%;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也为10%。
(3)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以及除不动产租赁以外的现代服务,除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