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41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的核心考点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第一,参诉方式的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申请或者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第二,诉讼地位的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原告的诉讼地位,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原告与被告之外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三,诉讼权利的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此外,其是否有权上诉需取决于一审判决是否直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