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股东资格认定
[解析]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可见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依据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的记载,登记机关的登记具有对抗效力,不能因未办理登记而绝对否定其股东资格。AD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丙取得股东资格,在全体股东未有另外约定时,当然可以依照实缴出资比例参与当年的分红,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