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10日组成,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的股本。2001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增资发行1000万元股本。2003年为增加实力,该公司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两次,并于8月1日正式合并,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问题:该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有关规定不符合之处? 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公司在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
   (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
   (2)《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2001年1月8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
   (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的时间以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