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期。设备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下列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  )
   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
   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按照《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由于该设备的保质期为5年,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当事人未约定质量检验期,不能认为有何过错,不应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