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某市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户;乙,某县物资储运站。甲在某县准备收购蒜头五千公斤,打算搭过往车一次运回,故将大蒜按收购情况分三次存放在乙处。双方的仓储保管合同议定:最后一批货入库后第三天,货物全部出库。对大蒜按比例抽验。其他条款齐全,事后,双方抽验发现有20/%的蒜湿度大,不符合规定。由于蒜头自身质量问题,并且乙方仓库通风采光不足,蒜头大面积“发烧”,约50/%蒜头在储存期中发生不同程度的霉变,乙将情况告知了甲。合同期满时,甲拒绝提货并拒付保管费,要求乙赔偿全部损失,双方相持不下,诉诸法院。请问
【正确答案】甲不按时提货的行为构成违约,甲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乙是按比例抽验货物的,其中有20/%本身不合格,因此乙只对剩余的80/%的部分蒜头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责。在赔偿时,以甲的进价为准。并且,己对甲在知情后不及时处理出现异常情况的蒜头造成的扩大损失,以及甲不按时提货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应书面通知乙。在与乙达成一致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