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公司为扩大生产,向甲借款30万元,并约定将该公司的厂房质押给甲。其后,该公司又向乙借款30万元,并以同一厂房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此后,该公司又向丙借款30万元,并约定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变卖厂房所得由丙率先收场。后该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厂房变卖所得60万元。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______
  •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
  •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208条规定,质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和法律明定的权利。公司和甲有关质押房屋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甲对该房屋不享有质权。另公司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仅具有相对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公司为乙设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的30万元,根据债权平等原则,由甲和丙按照比例受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