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因为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而签发了一张以丙银行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乙公司后来因为向丁公司租赁库房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戊公司为汇票进行了保证,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请问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如果查明甲、乙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则该汇票仍然有效
  • B.如果甲公司出票时注明“货到后付款”,则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货时丙银行不能进行付款
  • C.如果查明甲公司并不存在,则戊公司的保证行为无效
  • D.如果戊公司的保证行为有效,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故A正确。B所述情况属于出票附条件,导致票据无效,错误。由于保证行为具有独立性,所以C错误。《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故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