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华兴造船厂年平均税前利润为1000000元(已扣除折旧),新购一台大型设备原值400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该厂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计提折旧。请问:
   (1)当该企业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该选用什么方法折旧,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2)如果该企业前两年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企业应该选用什么方法折旧,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第一种情况:假定企业处于正常纳税期
1. 平均年限法
   预计净残值=400000×3/%=12000(元)
   每年折旧额=(400000-12000)÷5=77600(元)
2. 双倍余额递减法
   该项设备的年折旧率=2÷5×100/%=40/%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每年应计提折旧额如下表所示:
双倍余额递减法  单位:元
年份 折旧率 年折旧额 账面净值
第1年 40/% 160000(=400000×40/%) 240000
第2年 40/% 96000(=240000×40/%) 144000
第3年 40/% 57600(=144000×40/%) 86400
第4年 40/% 37200(=74400×50/%) 49200
第5年 40/% 37200(=74400×50/%) 12000

   表中第四年、第五年折旧额=(第三年末固定资产净值86400-预计净残值12000)÷2=37200(元)
3. 年数总和法
   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如下表所示:
年数总和法  单位:元
年份 折旧率 年折旧额 账面净值
第1年 5/15 129333(=388000×5/15) 270667
第2年 4/15 103467(=388000×4/15) 167200
第3年 3/15 77600(=388000×3/15) 89600
第4年 2/15 51733(=388000×2/15) 37867
第5年 1/15 25867(=388000×1/15) 12000

   假设该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1000000元,那么就有:
   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税前利润=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的税前利润(1000000元)+平均年限折旧额(77600元)-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
   由于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均不相同,所以每年的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均不相同,如下表所示:
年份 平均年限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额 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额 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额
第1年 77600 1000000 250000 160000 917600 229400 129333 948267 237066.75
第2年 77600 1000000 250000 96000 981600 245400 103467 974133 243533.25
第3年 77600 1000000 250000 57600 1020000 255000 77600 1000000 250000
第4年 77600 1000000 250000 37200 1040400 260100 51733 1025867 256466.75
第5年 77600 1000000 250000 37200 1040400 260100 25867 1051733 262933.25
合计 388000 5000000 1250000 388000 5000000 1250000 388000 5000000 1250000

   从表中可知,不同折旧方法对不同年份的应纳税额产生了影响。以第一年为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分别为250000元、229400元、237066.75元。若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当年企业应纳税额最少。
   其原理在于:在平均年限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年度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年数总和法的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前期折旧多,后期折旧少,从而使前期利润相对减少,而后期利润相对增加。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基本相似,只是折旧额的递减速度快于年数总和法,有加速折旧的特征,而且最后两年无论有多少都采取平均方式计入成本。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滞后了纳税期,可以取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优化纳税的折旧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直线折旧法。
   第二种情况:假设企业处于减免税期
   如果企业前两年免税,从第三年起开始征收25/%的所得税,则其折旧方法与应纳所得税的关系与前面又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免税时折旧方法与所得税关系表  单位:元
年份 平均年限法 双倍 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额 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额 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额
第1年 77600 1000000 160000 917600 129333 948267
第2年 77600 1000000 96000 981600 103467 974133
第3年 77600 1000000 250000 57600 1020000 255000 77600 1000000 250000
第4年 77600 1000000 250000 37200 1040400 260100 51733 1025867 256466.75
第5年 77600 1000000 250000 37200 1040400 260100 25867 1051733 262933.25
合计 388000 5000000 750000 388000 5000000 775200 388000 5000000 769400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头两年免税的情况下,加速折旧反而未给企业带来节税的效应,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应纳税额比其他两种方法都要少。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将更不可取。因为在免税、减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将对企业产生以下几个不利影响:
   第一,对经营者有利有弊。加速折旧使企业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分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但加速折旧同时也向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的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为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因此,即使在免税、减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也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的是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第二,对所有者有弊无利。如果说加速折旧对经营者有利有弊的话,而对所有者来说则是无利可言。首先,所得税支出的增加,减少了所有者应得的利益,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其次,加速折旧使企业税后利润递延。作为企业所有者,一般都希望企业在近期获得较高的利润,以尽快收回投资。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投资的补偿,但企业却不能将提取的折旧额分配给所有者,而是要留在企业直至投资期满。企业的加速折旧方法将所有者收益递延,势必延长所有者的投资回收期,使所有者的投资处于通货膨胀和企业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从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是不希望企业尤其是新建企业在税收减免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纳税人在前期享受税收优惠,优化纳税的折旧选择顺序应该是: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