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时段包括( ):
铀(钍)矿开发选址前
铀(钍)矿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
铀(钍)矿申请运行许可证前
铀(钍)矿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