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
“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
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
“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
“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A项,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论心定罪”,即特别强调主观心理动机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作用,该审判方式源于孔子《春秋》一书所倡导的“重志”的做法,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B项,以《春秋》断狱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一。C项,春秋决狱所主张的“论心定罪”沿用于魏晋南北朝,到了隋唐,因法律儒家化的任务已经完成,礼法合一的法典正式形成,春秋决狱才算完成历史使命。D项,“论心定罪”的主观随意性大,可以穿凿附会,可能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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