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的举报,称该市工商局局长张某曾挪用一笔国有巨款用于个人炒股。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刻展开侦查,通过查询刘某个人银行存款、询问相关知情人并未发现重要线索。检察人员为突破此案,未申请搜查证而径行搜查了张某的住宅,结果发现了巨额的股票凭证和其他贵重礼品、存折等物品。基于此,检察机关决定以在其住处发现犯罪证据为由对张某实施刑事拘留,由于时间紧急,检察人员来不及申请拘留证就前往张某的住处将其拘留。拘留后2天,两名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在讯问中张某提出了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聘请的对象,侦查人员认为此种情况可以不予理睬。在张某被拘留过程中,张某的妻子提出由其本人作为张某的辩护人的要求,侦查人员再次以法律不允许为由加以拒绝。为进一步搜集证据,检察人员还将张某的妻子传唤到市招待所内进行了询问,后又以协助调查为由将其软禁在房间,对外名义为采取监视居住,后由于家属强烈反对和申诉,才予以释放。该案经过几天的侦查,办案人员发现张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自行向其家属索要1万元保证金,而将其取保候审。在对张某取保候审期间,张某突发精神病,检察人员认为该案无法继续办理,报检察长批准而撤销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述检察机关在侦查张某挪用公款一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
【正确答案】(1) 检察人员对张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检察机关在初查过程中,不允许采取强制性措施。本案正处于初查阶段,故检察人员对张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是不正确的。
(2) 检察人员无证搜查,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3) 对张某进行拘留是错误的,而且由检察人员将其拘留也是错误的。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初查过程中,不允许采取强制性措施这一理由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也应符合该法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而本案中张某并没有这种情况,故不应对其决定拘留。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本案中检察人员直接拘留张某是错误的。
(4) 检察人员在拘留张某后2天才对其进行讯问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5) 对张某提不出聘请律师的对象不予理睬是错误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即使没有明确的对象也应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这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需要。
(6) 将张某的妻子传唤至市招待所进行询问是错误的。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有关法律要求。对张某的妻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也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不允许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
(7) 检察机关对张某决定取保候审后,自行向张某的家属索要保证金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但没有执行权,取保候审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故保证金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
(8)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1条,本案符合中止侦查的条件。而从已掌握的现有证据来看,不应采取撤销案件的处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