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3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高阳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55%、25%、15%、5%。甲以自有房屋一栋出资,作价100万元,供公司占有和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任高阳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监事会。
2013年3月,乙受其朋友戊的请求,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自主决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戊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后戊不能偿还,由此给高阳公司带来50万元损失。此事被股东丙知悉,丙以公司遭受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乙。
2014年5月,乙因车祸造成脑损伤,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寅对此并不知情,仍与其签订了向高阳公司供货的合同。丁知晓乙的情况后,召集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上作出解除乙董事长职务的决议,甲对此有异议。
2015年4月,因经营管理不善,其债权人远航公司向法院申请高阳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管理人在清算公司财产时发现甲作为出资的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此时甲的房屋市价已经比3年前上涨了50%,管理人要求甲履行出资义务,甲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出资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
经查,2014年1月,乙将市场价格80万元的设备以20万元出售给其控股公司。
[问题]
问答题 丙向法院起诉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丙向法院起诉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乙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自主决定以公司资产为戊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利益。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丙应当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司提起诉讼,在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答题 乙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与不知情的寅签订的向公司供货的合同能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与寅签订的合同无效。乙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乙签订的合同无效,无论寅对此是否知情。
问答题 丁召集股东会的行为是否合法,甲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丁召集股东会的方式不合法。根据《公司法》39条第2款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丁的表决权仅有5%,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甲有权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甲可自上述股东会作出解除乙董事长职务的决议向法院提出撤销。
问答题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能否以公司已经破产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公司?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无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房屋作为甲的出资应当完成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即使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甲也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问答题 对乙出售设备的行为,管理人可采取何种措施?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乙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