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应收乙公司11700万元,乙公司到期无力支付款项,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其对丙公司持股比例为55%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部债务。20×7年7月初甲公司、乙公司办理完毕产权移交手续或债权债务解除手续,甲公司、乙公司按照10%计提盈余公积金。 乙公司:抵债前乙公司已经持有丙公司98%的股权并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55%的股权抵偿债务后,乙公司仍然持有丙公司剩余43%的股权,对丙公司无控制但仍然具有重大影响,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债务重组日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98%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为9600万元,抵债55%的股权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剩余43%的股权公允价值为8600万元。 乙公司投资时,其丙公司当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投资后丙公司实现净利润650万元(其中包含20×7年50万元)、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增加20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100万元。关于乙公司的债务重组,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解析:选项A,乙公司债务重组利得=11700-11000=700(万元); 选项B,长期股权投资账面=9600×55%/98%=5387.76(万元); 选项C,利润分配=600×43%×90%=232.2(万元); 选项D,提取盈余公积=600×43%×10%=25.8(万元)。 此次债务重组的会计分录如下: 投资收益=11000-5387.76=5612.24(万元) 投资收益=50×43%=21.5(万元) 其他综合收益=200×43%=86(万元) 资本公积=100×43%=43(万元)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387.76 投资收益 5612.24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8.5 贷:盈余公积 25.8 利润分配 232.2 投资收益 21.5 其他综合收益 86 资本公积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