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2003年5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5月19日前付款。5月17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并且,双方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5月20日前,乙______。
  •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
  • 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有效。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本题中的甲、丙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乙可以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