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并给予简要评论。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根据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项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特色。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不同诉讼阶段,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是不完全相同的。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概括起来,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监督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要的证据材料。
   (3) 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判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庭审活动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 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如果认为主管机关对罪犯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有关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审查处理。
   检察机关作为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与同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具有同等宪法地位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而不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把检察机关作为单纯的公诉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系统。与这种性质和地位相适应,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拥有公诉权和必要的侦查权,而且对整个刑事诉讼的合法性负有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保障公、检、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立案到执行,前后一共有五个基本的诉讼阶段。参加诉讼的除公、检、法机关以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这些机关都具有一定的职权,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目的在于让检察机关对其他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其依法办事,使刑事诉讼有序进行。其次,这是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需要。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虽然也是诉讼的主体,但他们要在公、检、法机关的指挥下进行诉讼,这些机关依法执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其他机关的诉讼活动,从另一个方面,也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再次,这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由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性、严厉性所决定,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基本权利。一方面,出于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国家赋予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专门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职权;另一方面,要注意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保证这些权力的正当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对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当前,要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改变轻视监督的观念,强化监督手段,明确监督目的,规定监督职责;否则,这一监督原则仍有架空的危险。就监督的制度构建而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应限定在立案、侦查、执行活动范围内的监督,即对公安机关、监狱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由于检察机关本身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是与被告人相对的一方,其主张本身要受中立的第三者——法院的审查和裁判,因此,不宜规定其享有审判监督权。当然,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果严重违反程序,或者裁判错误,检察机关可通过法律途径提出抗诉。但这属于其作为公诉机关的固有权力的范围,而非狭义上的法律监督的内容。要真正使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监督发挥实效,还需要制度上的重构,即由当前的检警分立制改造为检警一体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