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在其第三编中规定了“用益物权”,但由于种种原因,其规定并不完善,因此在当前制定民法典之际,应在扬弃现有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构建我国科学而又现实的用益物权的权利体系。
物权法的固有法属性,是其区别于债权法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物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其种类和内容的设定、其行使和保护的方式,都深受本国的经济、政治、民族、文化、社会、历史、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构建我国土地权利体系的问题上,亦应更多地考虑本国国情,审慎地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
物权法是建立在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及公信原则、一物一权主义等一些基本原则之上的。尤其是其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对于构建我国土地权利体系具有重要的技术意义。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在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时,在立法技术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物权形态的名称上应当是明确的、惟一的,在法律上应有其严格的概念体系。(2)在物权的种类上应当有其系统性,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应当是由不同种类的土地权利组成一个结构完整、充分、统一的体系。
综合考虑以上原理之后,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本质和目的,运用确立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基本原则,以我国现实的财产利用关系为基础,建立这样一个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一) 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因建造、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的权利。地上权可以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其权利、义务的结构,决定于地上权对土地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不论是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地上权,其内容结构形态应当同一,不应因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因之必须将其物权化。应采用农地承包权的概念,它是指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而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 我国民法典立法中还有必要承认在地上权、农地承包权等权利上可以设定典权,为多层次的土地的归属和利用提供相应的法律形式。因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移转的法律途径只能是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这就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土地的他项权利,尤其是土地用益物权显得极为重要。这些土地用益物权实际上担负着土地权利的民事移转和利用,起着我国土地归属和利用的市场机制的建立的权利媒介的作用。因此我国物权法有必要承认在地上权、农地承包权等权利上可以设定典权。
(四) 居住权是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因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求设定的权利,表现为居住权人因居住的目的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
(五)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我国的物权法应当扩大地役权主体,即地役权人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地上权人、农地承包权人,而不是仅限于土地所有权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