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是( )。
A.张美与王刚恋爱准备结婚,在张美父母发表了对王刚的看法后,她决定不与王刚结婚
R李强已婚,但做生意发财后又背着自己的妻子与秘书以夫妻名义同居
C.王刚经常打骂自己的老婆,并说老婆是我的想打就打,别人无权干涉
D.孙明与蒋红准备结婚,蒋红的父母对孙明说如果不送两万块钱的彩礼就不让女儿嫁给他,蒋红对父母的要求不予理睬与孙明结婚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所谓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即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导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点的原则。基本原则既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准则。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选项A,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具体是指:(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既有结婚的自由同时又有不结婚的自由,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2)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的自由和不离婚的自由,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以及非法干涉。张美在其父母发表了对王刚的看法后,决定不与王刚结婚的情形并未违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因为张美享有不结婚的自由,且其意思表示形成过程中并未受到他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听取他人包括父母的意见并不构成意思形成过程中的瑕疵,因此,选项A为正确选项。
选项B,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原则,依此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正因为合法婚姻继续存在,所以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故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虽然我国对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已从有条件地承认转为不承认,但是,上述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论处。根据上述认定规则,本选项中李强已婚却又背着自己的妻子与秘书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构成重婚。
选项C,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狭义的解释,即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选项中王刚经常打骂自己的老婆的行为即违反了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原则。
选项D,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且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期从反面保护婚姻自由。(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婚姻家庭法予以禁止。本选项中虽然蒋红的父母对孙明说如果不送两万块钱的彩礼就不让女儿嫁给他,但蒋红不为所动仍坚持与孙明结婚,以实际行为践行了婚姻自由原则,抵制了其父母的不合理要求,显然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