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有轿车一辆、别墅一幢、公寓一套。甲出国前,将轿车赠与乙,交付后未办理登记,将别墅卖与丙,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就该转移协议办理了预告登记,将公寓出租给丁。甲在国外移民后,将这三部分财产全部卖给戊,并对各项财产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关于受赠人乙、买受人丙、承租人丁对戊可主张的权利,下列哪一(些)意见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为负担行为,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并且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之后,乙即取得汽车所有权。但是,《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甲虽将汽车交付于乙,但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所有权变更以交付为准。虽然甲对戊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其并不能实现交付行为。指示交付不能实现,因为乙为所有权人,不会将自己的轿车给戊,因此,戊因缺少“交付”这一条件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不能成为轿车的所有权人。因此,A选项错误。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故丙可以对抗戊的所有权。B选项正确。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丁的债权可对抗戊的所有权,发生法定债的概括移转。因此,C选项正确。丙、丁均可以对抗戊的权利,因此,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