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没有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5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索相私下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图书发行事业)的负责人。该企业于 2000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该子公司在重庆,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最终血本无回,全部亏损 3000万元。
后来在上级机关的调查中发现董事长索相曾经自己购进一批进口建材,并就这批货与仁达学校签订买卖合同,索相获利近10万元。
请问:
问答题 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直接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该公司董事会无一名职工代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索相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解析] 《公司法》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66条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问答题 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重庆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国有独资公司不应对重庆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仅以其1000万元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该国有独资公司与重庆子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该国有独资公司则以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解析]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请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
问答题 索相买卖进口建材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索相的行为不合法,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解析]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题中,索相作为公司董事长,自己从事与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问答题 索相与仁达学校的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合同应当有效。 [解析] 公司法对这样的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但根据民法原理,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该合同应当成立有效。参见《民法通则》第 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 意思表示真实;
③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