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ABC三项,如果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其设立期间同某科技园签署的商铺租赁协议,应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项,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而以自己名义同某印刷厂签订的租赁合同,在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有权选择请求黄金黄研究会或者金耘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