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第八条规定:“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初审, 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复审, 应由具有正、 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终审, 应由具有正、 副编审职称的社长、 总编辑(副社长、 副总编辑) 或由社长、 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 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 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 要经过社长、 总编辑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