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题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请分析:
问答题   这三条规定分别揭示了什么交付方式?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
问答题   如何理解第二十七条中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双方通过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方式使出卖人享有直接占有动产,但动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问答题   基于三种方式设立的质权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三种方式设立的质权,其中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都可以设立动产质权,但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并不能设立动产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