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4 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5 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20 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32 万元、优质费8 万元;

(2)提供成本为13 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 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2 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 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 瓶,以每瓶130 元的不含税价格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 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散装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20 元。

(4)将2 吨自产A 型白酒用于职工福利,生产成本为2 万元;将1 吨B 型白酒赠送给关系客户,生产成本为1.5 万元。上述白酒均已发出,A、B 型白酒均为甲企业自制的新型白酒,无同类产品售价。(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 元/500 克,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合计( )万元(不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将自产白酒用于职工福利以及赠送关系客户,消费税均应视同销售,需计算缴纳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用于职工福利部分A 型白酒应纳消费税=[2×(1+10%)+2×2000×0.5÷10000]/(1-20%)×20%+2×2000×0.5÷10000=0.8(万元)用于赠送关系客户的B 型白酒应纳消费税=[1.5×(1+10%)+1×2000×0.5÷10000]/(1-20%)×20%+1×2000×0.5÷10000=0.54(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合计=48.52+2.34+0.8+0.54=52.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