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赞与曲玲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屈曲由屈赞抚养,另口头约定曲玲按其能力给付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屈曲。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65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A正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A项正确。 B错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探望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 C正确:《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所以,屈赞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D错误:法院不能因保证曲玲行使探望权利,而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该行为损害了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