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2009年卷三第91~93题)
多选题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占有改定。交付是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而占有改定是《物权法》承认的观念交付的一种。本题中,甲与乙先签订了买卖合同,随后又签订了借用合同,约定由出卖人甲继续占有该玉石,因此,是典型的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甲通过这一形式实现了所有权的移转,故D选项正确。问题是,甲与乙之间订立了两个合同,玉石的所有权何时发生移转?是第一个买卖合同还是第二个借用合同?《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从该条的“又约定”和“该约定”来看,在占有改定中,所有权应自第二个合同即约定继续占有的合同生效时发生移转,故B选项正确而A、C选项错误。
多选题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动产交付、善意取得。本题中,甲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将玉石所有权移转给了乙,现在甲虽然占有该玉石,但已非所有权人而是借用人之占有,因此,甲对该玉石已经丧失了处分权。现在甲将该玉石卖予丙,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下订立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本身作为负担行为是有效的,此时,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债权行为本身有效,但是,将标的物交付的处分行为依然是效力待定的,如果权利人乙进行了追认,则丙可以构成继受取得,如果不追认,则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此时丙若想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只能基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要求,买受人必须是善意方能取得所有权,本题中丙是知道甲没有处分权的,因此,不构成善意取得,丙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A、B选项错误。 既然丙没有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因此,丙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债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且此时,丙的占有不是脱离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在这一无权处分行为中,相对人丁是善意的,交易价格为9000元而与甲乙之间约定的11000元价金相仿,可以认定为合理的价格,丙也完成了玉石的交付,因此,完全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C选项正确,而D选项错误。
多选题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本题中,丁基于善意取得已经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乙则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丁是该玉石真正的所有权人。现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是该玉石的拾得人。《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戊不能基于拾得玉石而取得所有权,丁有权要求其返还该玉石,故A选项错误。 本题中戊将拾得的玉石转卖给己,涉及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该条确定了以下两个与本题有关的规则:第一,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权利人有权追回该遗失物。第二,遗失物被转让给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不是不受时间限制,故D选项正确而B、C选项错误。